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
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 5 月 10 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树立
良好教风校风,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
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并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及时进
行严肃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
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释
义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
等工作人员对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在教学场所或教学过程中酿成不安全事件或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三大类别,即理论与
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与保障
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
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本办法所列情形
之外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事故的直接
责任人。
第二章 理论与实践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
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
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
良信息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3 及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2 次
(含)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2 次(含)以上的。
(四)在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擅离职守,
或因错误指导、管理疏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身事故
的。
(五)学期授课计划(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
完成不足 2/3(含)的。
(六)体罚或辱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重影
响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4 及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1 次
(含)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1 次(含)以上的。
(三)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的。
(四)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以上的。
(五)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重大
错误的。
(六)整学期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布置作业
(实习实训报告)或未批改作业(实习实训报告)的。
(七)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的。
(八)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
损坏或一般人身事故的。
(九)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 4/5(含)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提交学校及二级学院(部)
要求送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拖延 2 周以上的。
(十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擅自使用教材的。
(十二)不服从学校或开课单位教学工作安排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合班或分班上课的。
(十四)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
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5 及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课或找其他教师代课
1 次的。
(三)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含)以内的。
(四)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含)以内的。
(五)上课无教案、教材及课程标准、课程整体设计等
教学文件,授课随意性强,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六)线上教学不熟悉软硬件设备操作,在线上课环境
嘈杂,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的。
(七)在课堂上(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使用手
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事项,影响教学的。
(八)衣冠不整或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严重
错误的。
(十)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
职守,造成设备损坏的。
(十一)实训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训仪器设备准备
好,影响实训课正常进行的。
(十二)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或教学信息平台信息,致
使所填教学内容无法反应教学进程的。
(十三)整个学期所布置作业的 1/3(含)以上未批改
的。
(十四)漏订、错订教材,使学生上课 1 周以上无教材
可用的。
(十五)因教师原因遗失学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
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试卷出错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
(二)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纵容、袒护、参与学生
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
(三)试题有重大错误,错题分值在 20 分及以上且考
前未及时发现的。
(四)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试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
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2
场及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
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周及以上的。
(七)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交付或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试题有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至 20 分且考
前未能及时发现的。
(三)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1
场的。
(四)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含)以上
的。
(五)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出现差错,擅自提
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0 分及以上的。
(六)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考试
正常进行的。
(七)在监考和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
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1-2 周的。
(九)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内容雷同率超过 1/2
或 A、B 卷雷同率超过 1/2 的。
(十)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查出 2 人以上作
弊的。
(十一)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以内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
点的。
(三)监考人员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或从事与考试无
关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监考或监考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未按规定监考,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
不相符的。
(六)未按照课程考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考核方式的。
(七)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学生平时成绩的。
(八)未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的。
(九)填报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出现漏报、错报、
遗失的。
(十)出卷教师的试题有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以内
且考前未能及时发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造成试题错误或
分值差错,考前未能发现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规定程序,未按规定时间
送交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天至 1
周的。
(十二)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内容雷同率超过
1/3 或 A、B 卷雷同率超过 1/3 的。
(十三)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第十一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
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三)因管理不善丢失试卷、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丢失
学生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更改学生学籍内容的。
(五)在印刷、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丢失试卷,造成
严重后果,或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六)丢失大量应当存档的教学文件、数据资料(包括
在校生考卷、成绩数据、毕业论文、计算书等)而无法弥补,
造成重大后果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丢失或严重损坏且隐瞒不
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
(八)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十二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科目,影响考试正常
秩序的。
(二)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
响的。
(三)在印刷、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因工作不慎导
致试卷泄露的。
(四)因考试管理(试卷印刷、考场安排等)不慎,延
误考试时间 30 分钟(含)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制订课程表或排课出现严重失误,
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六)私自向学生推销非指定教材或用书等学习用品的。
(七)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十三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损坏且不及时维修,影响
正常教学的。
(二)无特殊原因,教学设备未准备到位或未及时维修,
影响正常教学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
学的。
(四)教室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因主观原因造成维修
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3 天及以上的。
(五)违反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与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和
要求征订教材,造成开课后 1 周以上教材不到位的。
(六)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慎试卷遗
落在文印室等公共场所,可能导致试卷泄露的。
(七)因考试管理(试卷印刷、考场安排等)不慎,延
误考试时间 30 分钟以内的。
(八)因管理不善,致使教学档案缺失,对工作造成一
定影响的。
(九)因排课或调度不当造成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十)因通知错误,造成局部教学秩序混乱的。
(十一)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认
定。教务处是学校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的常设机构,负责办
理教学事故报告的接收、提交转交、通报反馈等程序性工作;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并
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
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馈表》(附件 1)
反馈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
并将核查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在接到《反馈表》之日
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
认定,由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 2)
反馈至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接到《通
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事
故认定无异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出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建议;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纸质复议申请,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决定后,教务处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出具《内蒙古建筑职
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附件 4),并将《通
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学校做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
人,责任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
收到日期。责任人所在单位将《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责任人拒绝接收《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
理决定通知书》的,由责任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代表到场说明
情况,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通知书》留
在责任人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主
页发布相关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 30 日,视为已送
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内蒙古建筑职
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
过。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教学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
如下处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在当
年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职务)评定中扣减相应分
值,扣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 15
课时的代课费,并视本人态度决定今后是否聘用。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一年
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扣发 3 个月校内岗位津贴;若是
外聘教师,则扣发 30 课时的代课费,下一学期不再聘用。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
以上,次年考核不能评优,2 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若是外聘教师,
则扣发 60 课时的代课费并立即解聘。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全校范
围内通报。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不
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从重处罚,
对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
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
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事宜,
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
定与处理办法》(内建院党发〔
2013〕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