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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10:43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 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 5 月 10 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树立 良好教风校风,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 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并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及时进 行严肃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 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释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 等工作人员对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在教学场所或教学过程中酿成不安全事件或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三大类别,即理论与 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与保障 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 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本办法所列情形 之外的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事故的直接 责任人。
第二章 理论与实践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 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 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 良信息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3 及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2 次 (含)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2 次(含)以上的。
    (四)在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擅离职守, 或因错误指导、管理疏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身事故 的。
    (五)学期授课计划(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 完成不足 2/3(含)的。
    (六)体罚或辱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重影 响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4 及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 1 次 (含)以上,或调、停课后未补课 1 次(含)以上的。
    (三)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的。
    (四)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以上的。
    (五)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重大 错误的。
    (六)整学期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布置作业 (实习实训报告)或未批改作业(实习实训报告)的。
    (七)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的。
    (八)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 损坏或一般人身事故的。
    (九)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 4/5(含)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提交学校及二级学院(部) 要求送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拖延 2 周以上的。
    (十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擅自使用教材的。
    (十二)不服从学校或开课单位教学工作安排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合班或分班上课的。
    (十四)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 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 1/5 及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课或找其他教师代课 1 次的。
    (三)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含)以内的。
    (四)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含)以内的。
    (五)上课无教案、教材及课程标准、课程整体设计等 教学文件,授课随意性强,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
    (六)线上教学不熟悉软硬件设备操作,在线上课环境 嘈杂,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的。
    (七)在课堂上(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使用手 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事项,影响教学的。
    (八)衣冠不整或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讲课内容中出现严重 错误的。
    (十)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 职守,造成设备损坏的。
    (十一)实训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训仪器设备准备 好,影响实训课正常进行的。
    (十二)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或教学信息平台信息,致 使所填教学内容无法反应教学进程的。
    (十三)整个学期所布置作业的 1/3(含)以上未批改 的。
    (十四)漏订、错订教材,使学生上课 1 周以上无教材 可用的。
    (十五)因教师原因遗失学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它违背教育规律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影响 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试卷出错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
    (二)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纵容、袒护、参与学生 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
    (三)试题有重大错误,错题分值在 20 分及以上且考 前未及时发现的。
    (四)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试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 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2 场及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 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周及以上的。
    (七)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交付或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试题有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至 20 分且考 前未能及时发现的。
    (三)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 1 场的。
    (四)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含)以上 的。
    (五)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出现差错,擅自提 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0 分及以上的。
    (六)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考试 正常进行的。
    (七)在监考和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 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1-2 周的。
    (九)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内容雷同率超过 1/2 或 A、B 卷雷同率超过 1/2 的。
    (十)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查出 2 人以上作 弊的。
    (十一)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5 分钟以内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 点的。
    (三)监考人员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或从事与考试无 关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监考或监考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未按规定监考,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 不相符的。
    (六)未按照课程考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考核方式的。
    (七)无考核记录,随意给定学生平时成绩的。
    (八)未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的。
    (九)填报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出现漏报、错报、 遗失的。
    (十)出卷教师的试题有错误,错题分值在 10 分以内 且考前未能及时发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造成试题错误或 分值差错,考前未能发现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规定程序,未按规定时间 送交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 3 天至 1 周的。
    (十二)考试试题与上一次(上学期)内容雷同率超过 1/3 或 A、B 卷雷同率超过 1/3 的。
    (十三)其它影响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事故
    第十一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 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三)因管理不善丢失试卷、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丢失
学生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更改学生学籍内容的。
    (五)在印刷、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丢失试卷,造成 严重后果,或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六)丢失大量应当存档的教学文件、数据资料(包括 在校生考卷、成绩数据、毕业论文、计算书等)而无法弥补, 造成重大后果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丢失或严重损坏且隐瞒不 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
    (八)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重大行为。
    第十二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科目,影响考试正常 秩序的。
    (二)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 响的。
    (三)在印刷、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因工作不慎导 致试卷泄露的。
    (四)因考试管理(试卷印刷、考场安排等)不慎,延 误考试时间 30 分钟(含)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制订课程表或排课出现严重失误, 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六)私自向学生推销非指定教材或用书等学习用品的。
    (七)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十三条 各教学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损坏且不及时维修,影响 正常教学的。
    (二)无特殊原因,教学设备未准备到位或未及时维修, 影响正常教学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 学的。
    (四)教室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因主观原因造成维修 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3 天及以上的。
    (五)违反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与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和 要求征订教材,造成开课后 1 周以上教材不到位的。
    (六)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慎试卷遗 落在文印室等公共场所,可能导致试卷泄露的。
    (七)因考试管理(试卷印刷、考场安排等)不慎,延 误考试时间 30 分钟以内的。
    (八)因管理不善,致使教学档案缺失,对工作造成一 定影响的。
    (九)因排课或调度不当造成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十)因通知错误,造成局部教学秩序混乱的。
              (十一)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认 定。教务处是学校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的常设机构,负责办 理教学事故报告的接收、提交转交、通报反馈等程序性工作;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并 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 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馈表》(附件 1) 反馈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 并将核查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在接到《反馈表》之日 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 认定,由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 2) 反馈至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接到《通 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事 故认定无异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出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建议;如有异议,在接到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纸质复议申请,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决定后,教务处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出具《内蒙古建筑职 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附件 4),并将《通 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学校做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 人,责任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
收到日期。责任人所在单位将《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责任人拒绝接收《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 理决定通知书》的,由责任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代表到场说明 情况,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通知书》留 在责任人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主 页发布相关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 30 日,视为已送 达。公告送达的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内蒙古建筑职 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 过。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教学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 如下处理: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在当 年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职务)评定中扣减相应分 值,扣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 15 课时的代课费,并视本人态度决定今后是否聘用。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一年 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扣发 3 个月校内岗位津贴;若是 外聘教师,则扣发 30 课时的代课费,下一学期不再聘用。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 以上,次年考核不能评优,2 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若是外聘教师, 则扣发 60 课时的代课费并立即解聘。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并在全校范 围内通报。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不 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从重处罚, 对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 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学年内累计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 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事宜, 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 定与处理办法》(内建院党发〔 2013〕37 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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