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兼职教师是指学院非二级院(部)的其他各部门中具有教师资格、有一定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校内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校内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2.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对口,熟悉本专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了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
3.具有较强的服务和协作意识,服从业务部门和教学系部的管理,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制度,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其承担的教学工作。
4.坚持育人为本,教学中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6.在所聘期间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聘任程序
1.根据课程性质和归属,由二级院(部)负责选聘,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落实,遇到特殊情况延迟,应及时和教务处联系协调解决。校内兼职教师要填写教师聘任表,聘任表一式三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由教学系留存,一份由教师留存。
2.校内兼职教师被聘任后,在教学中如存在教学态度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经教学部门和教务处考评,指出后仍无改进,教学部门和教务处有权解聘。
三、教学管理
1.校内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情况而定,要求完成所承担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2.校内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由教学二级院(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安排。
3.各教学二级院(部)、督导组要经常听取学生对校内兼职教师教学情况的意见,及时把有关情况报教务处并反馈给教师本人。
4.教务处和专职教师有责任督促和检查校内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并作为对校内兼职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5.如校内兼职教师因工作原因需要调课,须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通过课程所在二级院(部)填写调课单。
四、校内兼职教师工作量和待遇
1.校内兼职教师的兼课工作量一般以每周不超过6学时为宜。
2.校内兼职教师每学时的课时津贴按所在二级院(部)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标准统一计算。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