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⒈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⒉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⒊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⒋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⒈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⒉ 遵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
⒊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⒋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仍未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对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医务室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及学院医务室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到校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院征求本人意见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时间、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能更改。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为每班指定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与任课教师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
第二节 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即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修习,接受考核和成绩评定。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的方式、要求在课程标准中有明确规定,课程不同其方式、要求也不同。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的方式是以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态度、作业情况、阶段性测验等方面作为考核因素进行的考核。
第十五条 结课考核方式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的一次性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分别对应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种课程。考试课或考查课的结课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结课考核的方式和方法,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由任课教师开课时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办法:
⒈ 课程考核成绩以总评成绩记载,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与结果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产生。
⒉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分值分别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⒊ 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总评成绩以0分记。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⒋ 学生考核作弊,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视作弊情节按学生处分条例处分);学生缺考,考核成绩以0分记。
⒌ 按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各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结课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即课程考核成绩)均登记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和上报教务处的《成绩报告单》中。学生缺考,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缺考”;学生作弊,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作弊”;学生缺课超过1/3,在平时总评栏中注明“缺课时数”。
第三节 升级、重修、留级(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课程),须在后续学期内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九条 留(降)级
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降)级:在籍学生第一学年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应修全部课程门次的50%及以上;在籍学生第二学年不及格(或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应修全部课程门次的60%及以上;在籍学生第三学年不及格(或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应修全部课程门次的70%及以上。
⒉ 学生自愿申请留级。
第二十条 留(降)级期间,需缴纳学杂费和保险费,且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予留(降)级而不愿意留(降)级,可以不留(降)级,继续跟级,但不及格(或不合格)课程不安排重修,学制期满后,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暂行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转学:
⒈ 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⒉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主修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
⒊ 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⒋ 学生休学后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期电子注册前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专业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⒈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 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由一般职业院校转入国家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⒊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⒋ 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⒌ 休学期间或者二次转学;应予退学;
⒍ 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后的要求同第二十二条。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⒈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连续两学期)为期限(因病经学院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为连续两个学期,学期中休学,当学期算休学一学期。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本人保管《休学审批表》,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⒉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⒊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⒋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凭《休学审批表》和有关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办理复学手续。二级学院接到复学通知后,安排学生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⒉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复学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复查确已恢复健康,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办理复学手续。
⒊ 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经二级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⒈ 休学期满,未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够复学要求且又不能继续休学;
⒉ 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的,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
⒊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⒋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⒌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⒍ 考试严重违纪;
⒎ 一学期缺课超过50学时;
⒏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⒈ 学生退学,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⒉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二级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退学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任何责任。
⒊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⒋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予发放退学证明。
⒌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学结束,由所在二级学院作出全面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以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三项之一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修学结束时不及格(不合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有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凡准予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参加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重修结课考核(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学院通知一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或延期毕业、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或因上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二级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学籍与教务信息中心),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公示和执行,负责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须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可以申请省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⒈ 警告;
⒉ 严重警告;
⒊ 记过;
⒋ 留校察看;
⒌ 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⒈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⒉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⒊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⒋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⒌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⒍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⒎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