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学院品牌专业建设工作要遵循“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采取重点扶植、稳步推进、成熟一门发展一门的措施,在抓好院级品牌专业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培育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品牌专业,建立起以院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品牌专业为主线的专业建设体系和良性发展机制。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条 品牌专业遴选条件见《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品牌专业的评审每学年度进行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0—11月份。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品牌专业申报表》,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专业建设汇报、审核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领导小组对专家组的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品牌专业进行公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从院级品牌专业中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品牌专业。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立项的品牌专业,学院将给予政策扶持。在每年的招生简章上注明是品牌专业;优先考虑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师资进修培训等;品牌专业的任课教师在申报院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骨干教师评选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对品牌专业建设点的指导和支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品牌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要明确专业建设目标,理清专业建设思路,切实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实施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课程改革与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专业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被批准立项的品牌专业须签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建设周期为二年。各品牌专业每年3月初制定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12月初提交年度建设总结,并接受年度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品牌专业,学院保持称号继续资助。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其品牌专业资格,并终止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后恢复品牌专业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