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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00:00  作者:   点击: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院工作的核心。为稳定学院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出现,即使出现事故也能及时得以严肃、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人员对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学场所或教学过程中酿成不安全或违纪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即理论与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分裂祖国等错误言论;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1/3及以上;

3.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意增减实践教学项目1/3及以上,或未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项目1/3及以上;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二次及以上(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

5.在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擅离职守,或因错误指导,或因管理疏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身事故;

6.学期授课计划(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完成不足2/3(含2/3);

7.利用实践课教学虚报课时或虚报实训经费。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1/4及以上;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意增减实践教学项目1/4及以上,或未完成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项目1/4及以上;

3.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调(代)课手续,旷课一次(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5.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6.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或讲课内容中出现重大错误),在调查中学生不满意率超过60%

7.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布置作业(实习实训报告)或未批改作业(实习实训报告);

8.未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9.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受伤;

10.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综合设计)、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4/5(含4/5);

11.学期授课计划完成不足4/5(含4/5);

1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提交学院及二级学院(部)要求送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拖延2周以上;

13.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内容折合总学时数1/5及以上;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意增减实践教学项目1/5及以上,或未完成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项目1/5及以上;

3.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一次;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5.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6.上课无教案、教材及教学设计,授课随意性强,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

7.在课堂上(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教学;

8.衣冠不整或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9.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或讲课内容中出现严重错误),在调查中学生不满意率超过40%

10.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设备损坏;

1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12.教室设施及实训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任课教师不及时上报,管理人员不及时维护或报修,影响正常教学;

13.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志,致使所填教学内容无法反应教学进程;或缺填学生考勤3次及以上;

14.整个学期所布置作业的1/3及以上未批改;

15.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提交学院及二级学院(部)要求送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拖延2周以内或时间虽短,但延误后续工作;

16.漏订、错订教材,使学生上课1周以上无教材。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试卷出错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无法进行;

2.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纵容、袒护、参与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

3.试题有重大错误,错题分值在20分及以上且考前未能发现;

4.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报中弄虚作假;

5.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顶替监考二场及以上;

6.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2周及以上。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按时交付或印刷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试题有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在10分至20分且考前未能发现;

3.监考缺席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参照学院《课程考核与考试管理规定》)顶替监考一场;

4.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5分钟(含5分钟)以上;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出现差错或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

6.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在监考和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

8.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或提交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1周至2周。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监考者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5分钟以内;

2.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

3.监考人员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

4.未按规定监考或监考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未按规定监考,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6.不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

7.填报成绩出现漏报、错报、遗失(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成绩报送后,修改成绩;

8.出卷教师的试题有错误,错题分值在10分以内且考前未能发现;或试卷审核不认真,造成试题错误或分值差错,考前未能发现;

9.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规定程序,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3天至1周。

第四章 教学管理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岗位证书;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3.因管理不善丢失试卷、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丢失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错排、漏排考试科目及班级,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2.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3.学生成绩登记失实,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

2.教室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因主观原因造成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三天及以上;

3.违反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征订教材,造成开课后一周及以上教材不到位。

第五章 教学保障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丢失或严重损坏且隐瞒不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而导致理论课或实践课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在接到报修后未能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2.除不可抗力外,导致上课教师迟到30分钟及以上。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损坏且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

2.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或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等,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相关教学部门而影响正常教学;

3.除不可抗力外,因主观原因造成校车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导致上课教师迟到30分钟以内。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认定。教务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处报告。学院成立教学事故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由教务处和监察审计处人员组成,由专人负责,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接到报告(或接到教学事故举报中心提交的信息或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反馈到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协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将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在接到《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研究、讨论和认定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评审组(从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随机抽调7人组成)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负责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意见通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二、三级教学事故的研究、认定和处理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组研究、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检委和监察审计处对教学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⒈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在当年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职务)评定中扣减相应的分值,扣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15课时的代课费,并视本人态度决定今后是否聘用。

⒉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扣发三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给予警告处分;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30课时的代课费,下一学期不再聘用。

⒊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应为不合格,次年考核不能评优,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扣发全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实行降聘、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岗位,直至开除公职。若是外聘教师,则扣发60课时的代课费并立即解聘。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在全院范围内通报。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从重处罚,对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期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后,再次发生其他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学年内累计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学年内累计两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正式教职工或学生造成的教学事故,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连带责任,并在学院对相关单位、部门的年终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三十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相悖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从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附表:

1.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

2.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反馈表.doc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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